(2014)杭行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蓝金生与上杭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金生,上杭县人民政府,蓝禄生,蓝福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杭行初字第7号原告蓝金生,男,1972年7月10日出生,畲族,农民,住上杭县。委托代理人卢子华,上杭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上杭县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杭县临江镇北大路12号。法定代表人:谢海波,县长。委托代理人陈裕文,福建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蓝禄生,男,1962年7月14日出生,畲族,农民,住上杭县。委托代理人李东来,福建博益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蓝福生,男,1954年2月15日出生,畲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蓝金生诉被告上杭县人民政府、第三人蓝禄生、蓝福生土地行政登记一案过程中,原告蓝金生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蓝金生以被告上杭县人民政府已自行撤销了土地行政登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金生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蓝金生负担。审 判 长 廖华东人民陪审员 傅庚秀人民陪审员 刘汪初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廖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