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开执字第0181-2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苏宇与蔡清清、朱琴娣、张仲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宇,蔡清清,朱琴娣,张仲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张开执字第0181-2号申请执行人苏宇。被执行人蔡清清。被执行人朱琴娣。被执行人张仲贤。苏宇与蔡清清、朱琴娣、张仲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8日作出的(2012)张开民初字第05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一、蔡清清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苏宇借款5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1年9月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20%计算的利息;二、张仲贤、朱琴娣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蔡清清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苏宇借款120万元及担保费12万元。蔡清清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给付苏宇预付的18998元。因被执行人蔡清清、朱琴娣、张仲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宇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3月2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蔡清清、朱琴娣、张仲贤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但仅扣划到被执行人朱琴娣银行存款5225.39元。被执行人蔡清清名下住房系农村宅基地房,暂不能变现清偿债务;蔡清清、朱琴娣作为债务人有多起案件在执行中,总计上千万债务未清偿;本院依法查封了张仲贤及黄林艳共有的住房一套,因该房系其唯一住房,且已抵押给银行,暂无法变现;被执行人张仲贤、蔡清清分别被本院拘留15日,但拘留后均未履行。本院未查获被执行人蔡清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尚未执行到位1833772.61元及相应利息、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苏宇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苏宇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明确表示除上述财产外,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蔡清清、朱琴娣、张仲贤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上述事实,有裁定书、拘留决定书、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蔡清清、朱琴娣、张仲贤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采取执行措施的财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苏宇也未提供被执行人蔡清清、朱琴娣、张仲贤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张开民初字第05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曹培新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顾伟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