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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审刑抗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腾某职务侵占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大审刑抗字第4号抗诉机关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腾某。因本案于2012年5月25日被普兰店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腾某职务侵占罪一案,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以(2013)西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腾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审判决适用缓刑不当,确有错误,以大检公诉审刑抗(2014)8号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其理由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关于缓刑适用条件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告人腾某犯职务侵占罪数额巨大,将近30万元,而且属于连续多次侵占,情节严重,虽然其具有自首和返赃情节,但不足以对其判处缓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3)西刑初字第173号判决书适用缓刑不当,确有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指令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院 长  李 威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宋晓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