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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邢民初字第668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原告贾某诉被告霍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霍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邢民初字第668号原告贾某。被告霍某。原告贾某诉被告霍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贾某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贾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牛 菲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翟培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