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邢民初字第668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原告贾某诉被告霍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霍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邢民初字第668号原告贾某。被告霍某。原告贾某诉被告霍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贾某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贾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牛 菲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翟培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