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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绵高新执字第356-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四川联众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绵阳分公司申请执行绵阳高新区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联众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绵阳分公司,绵阳高新区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绵高新执字第356-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联众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绵阳分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五金机电城7栋3号。负责人:黄健,该分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绵阳高新区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双碑中街72号。法定代表人邓光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2014)绵高新民初字第6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绵阳高新区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绵阳高新区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48565.42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依法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福林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茂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