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杭刑执字第6879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陈法元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法元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杭刑执字第6879号罪犯陈法元。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作出(2014)杭西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法元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于2014年7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学习认真,劳动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法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不怕苦、不怕累,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陈法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陈法元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法元准予减刑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健审判员 蔡能娜审判员 俞永平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戴皖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