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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天行终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10-08

案件名称

黄小林与甘谷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小林,甘谷县人民政府,史康平,史禄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天行终字第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小林,男,1953年12月24日生,汉族,甘谷县水泥厂退休工人。委托代理人黄尕林(原告黄小林之弟),男,1967年3月17日生,汉族,天水精表物业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谷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申君明,男,县长。委托代理人李建文,该县国土资源局纪委书记。委托代理人陈占斌,该县国土资源局干部。第三人史康平,男,1967年1月15日生,汉族,甘谷县大像山镇农民。委托代理人丁新奎,甘肃昊峒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史禄平(第三人史康平之弟),男,1969年1月15日生,汉族,甘谷县大像山镇农民。上诉人黄小林因土地管理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2013)天秦行初字第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小林以本案经法院组织有关单位协调解决为由,现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认为,申请撤回上诉是上诉人黄小林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小林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黄小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江龙代理审判员  曹小龙代理审判员  高学峰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