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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会理民初字第122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陶万平诉蔡明君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会理民初字第1221号原告陶万平,男,199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陶广俊,男,197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系原告陶万平之父。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尤春林,男,198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被告蔡明君,男,198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本院于2014年6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陶万平诉被告蔡明君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陶万平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于2014年7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陶万平在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万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陶万平负担。审判员  杨玉林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易 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