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大竹民初字第1968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大竹天越化工商贸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森宝木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竹天越化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森宝木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竹民初字第1968号原告大竹天越化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兴兵,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重庆市森宝木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游义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大竹天越化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森宝木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大竹天越化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竹天越化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20元,共计1010元,由原告大竹天越化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廖淑慧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薪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