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丽遂民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遂昌县土地收储中心与金清华、金莺燕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遂昌县土地收储中心,金清华,金莺燕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丽遂民初字第326号原告遂昌县土地收储中心。法定代表人余正芳。被告金清华。被告金莺燕。本院在审理原告遂昌县土地收储中心诉被告金清华、金莺燕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遂昌县土地收储中心于2014年7月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遂昌县土地收储中心提出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遂昌县土地收储中心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092.5元,由原告遂昌县土地收储中心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露熙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吴淑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