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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丽遂民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遂昌县土地收储中心与金清华、金莺燕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遂昌县土地收储中心,金清华,金莺燕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丽遂民初字第326号原告遂昌县土地收储中心。法定代表人余正芳。被告金清华。被告金莺燕。本院在审理原告遂昌县土地收储中心诉被告金清华、金莺燕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遂昌县土地收储中心于2014年7月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遂昌县土地收储中心提出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遂昌县土地收储中心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092.5元,由原告遂昌县土地收储中心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露熙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吴淑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