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凤执字第00201-3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凤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李让林、郑阳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凤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让林,郑阳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凤执字第00201-3号申请执行人:凤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冠华,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夏立新,凤阳县总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祖国,凤阳县总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李让林,男,196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郑阳春,男,197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凤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李让林、郑阳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7日作出(2014)凤执字第0020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李让林、郑阳春的银行存款85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实际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让林、郑阳春银行存款8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之水代理审判员 刘世毅代理审判员 计奡舜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杨新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