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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中法刑执字第2828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邢玉芳犯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邢玉芳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新中法刑执字第2828号罪犯邢玉芳,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11日作出(2003)平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邢玉芳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万元。被告人邢玉芳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12日作出(2003)豫法刑二终字第2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罪犯邢玉芳在执行期间,2006年8月9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9年1月15日减刑一年十一个月;2011年10月18日减刑一年八个月。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邢玉芳减刑九个月的建议,于2014年6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邢玉芳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邢玉芳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0月、2013年4月、2013年8月、2014年1月累计获表扬4次,2012年4月获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邢玉芳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邢玉芳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06年8月9日起至2020年10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西云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人民陪审员  赵紫薇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