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新民特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山支行、林毅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山支行,林毅,罗小红,杨洋翩,卢冬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新民特字第9号申请人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山支行,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铁山镇洋头村(东方三洋城)5幢一层8-11、22号店。代表人詹如善,行长。委托代理人邱莹华,女,该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黄志远,男,该支行员工。被申请人林毅,男。被申请人罗小红,女。被申请人杨洋翩,女。被申请人卢冬娥,女。本院在审查申请人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山支行与被申请人林毅、罗小红、杨洋翩、卢冬娥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申请人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山支行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山支行以与被申请人进行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山支行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山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林 立审 判 员 连 泳 泳代理审判员 胡 谨 镳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陈翠玲(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