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新执行字第1189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厦门红达仙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红达仙酒业有限公司,龙岩新德奥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新执行字第1189号申请执行人厦门红达仙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奕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卓尤兴,男,1989年12月13日出生。被告龙岩新德奥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德炎。申请执行人厦门红达仙酒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岩新德奥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龙新民初字第64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厦门红达仙酒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偿付申请执行人170,600.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执行中,本院已依法采取了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车辆信息登记等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龙新执行字第118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龙岩新德奥贸易有限公司有财产可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厦门红达仙酒业有限公司可再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文 越审判员 廖 冰审判员 王 振 德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毅龙(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