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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成民初字第1062-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鲍爱华与陈广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爱华,陈广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成民初字第1062-1号原告鲍爱华,居民。被告陈广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伊从昌诉被告成武县恒源纺织有限公司、郭诺、郭良德、郭兆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伊从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登记在被告郭良德名下的房产田集-1499号房产一套,原告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伊从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登记在被告郭良德名下的田集-1499号房产一处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国霞审判员  许卫民审判员  王军生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孔 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