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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民初字第2617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宁立强与李东玲同居财产、子女抚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立强,李东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2617号原告宁立强,现住榆树市。被告李东玲,23岁,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宁立强诉被告李东玲同居财产、子女抚育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代理审判员 :刘晓红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 王 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