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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少民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贺某某诉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少民初字第165号原告:贺某某,女,汉族。被告:朱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某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贺某某负担。审判员  苏玉林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汪晓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