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少民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贺某某诉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少民初字第165号原告:贺某某,女,汉族。被告:朱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某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贺某某负担。审判员 苏玉林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汪晓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