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刑执字第05017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王中首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中首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5017号罪犯王中首,男,197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苍山县人,现在安徽省青山监狱服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8日以(2010)浦刑初字第74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中首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罚金27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4月裁定对其减刑9个月,刑期自2009年10月11日至2015年8月10日止。安徽省青山监狱以罪犯王中首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6月9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中首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3年2月至2014年4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中首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中首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9年10月11日至2014年8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华琳审判员 潘常青审判员 汤晓红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葛 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