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新中法刑执字第2690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端木庆欢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端木庆欢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新中法刑执字第2690号罪犯端木庆欢,原住河南省浚县,2010年12月2日送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30日作出(2010)鹤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端木庆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庞志洪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6日作出(2010)豫法刑一复字第54号刑事裁定。核准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鹤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端木庆欢减刑一年的建议,于2014年6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端木庆欢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端木庆欢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4月、2012年9月、2013年2月、2013年7月、2013年12月连续获表扬5次;2011年12月获记功1次;2012年12月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端木庆欢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端木庆欢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9年9月19日起至2014年9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西云审 判 员  李景昌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