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肇怀法民二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黄跃江与李卓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跃江,李卓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肇怀法民二初字第145号原告黄跃江,男,汉族,1973年3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公民身份号码:******。系怀集县怀城镇闽江物资水暖总汇的经营者。被告李卓悦,男,汉族,成年人,住怀集县凤岗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跃江与被告李卓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跃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跃江负担。审判员 邱玉芳二〇一四���七月八日书记员 钟焕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