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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肇怀法民二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黄跃江与李卓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跃江,李卓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肇怀法民二初字第145号原告黄跃江,男,汉族,1973年3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公民身份号码:******。系怀集县怀城镇闽江物资水暖总汇的经营者。被告李卓悦,男,汉族,成年人,住怀集县凤岗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跃江与被告李卓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跃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跃江负担。审判员  邱玉芳二〇一四���七月八日书记员  钟焕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