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星民初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桂林市兴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云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市兴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云霄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星民初字第658号原告:桂林市兴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朝阳路21号奇峰小筑门楼综合楼1、2、3-1号商店及多功能大厅2楼201室。法定代表人:李震,总经理。被告:云霄。原告桂林市兴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云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8日以因有第三方居中调解,考虑到双方和谐相处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市兴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沈华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