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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吉农民初字第1986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前岗信用社与张树合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前岗信用社,张树合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农民初字第1986号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前岗信用社,地址:农安县前岗乡开拓路488号。法定代表人张凤力。被告张树合,男,195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地址: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前岗信用社诉张树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前岗信用社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前岗信用社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吴明辉审 判 员  赵泽新人民陪审员  唐学斌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