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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滦执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12-21

案件名称

2bb81737-9be4-40f6-80ac-da2b653efe70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恒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占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滦执字第632号申请执行人河北恒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红英,总经理。被执行人徐占田,男,196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申请执行人河北恒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占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双滦民初字第14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人申请我院已于2014年6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徐占田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河北恒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案件的执行标的与本案的执行标的抵顶后,河北恒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应给付徐占田差款,本案执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双滦民初字第146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自动履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温秋鹏审判员  张惠锴审判员  张春杰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立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