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含民三初字第00170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含山县富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濮洪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含山县富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濮洪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含民三初字第00170号原告:含山县富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含山县环峰东路2#,代码76477391-9。法定代表人:翟宗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祥,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林晓彬,安徽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濮洪强,男,汉族,住含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含山县富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濮洪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给付物业费,原告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含山县富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含山县富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辰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徐晨炜附件:本裁定所援引的法律条款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