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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辰民初字第250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张佩祥与杨幼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辰民初字第2501号原告张佩祥。被告杨幼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佩祥与被告杨幼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期间,原告表示已经与被告和好,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佩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佩祥承担。代理审判员  邓清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琳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