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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牡刑执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李强减刑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牡刑执字第527号罪犯李强,男,1981年8月5日出生,现在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服刑。2005年5月12日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新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强犯盗窃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二次判刑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于2014年6月9日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犯于2013年4月经司法鉴定证实患其他或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暂有服刑服力,但服刑改造考核年有效分低,不符合减刑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强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恒栋审判员  关丹宁审判员  李 颖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郑月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