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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随州中民二终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08-30

案件名称

姚万涛与广水市民族金星贸易有限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万涛,广水市民族金星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随州中民二终字第000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姚万涛,男,197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工人。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赖建平(代理权限:一般代理),系广水市应山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水市民族金星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金亮,经理。委托代理人方军(代理权限:一般代理),系湖北英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新平(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该公司职工。上诉人姚万涛为与被上诉人广水市民族金星贸易有限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2013)鄂广水民初字第00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姚万涛又以与被上诉人广水市民族金星贸易有限公司案外和解为由,于2014年7月6日申请��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姚万涛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姚万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58元,减半收取229元由上诉人姚万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朝晖审 判 员  吕丹丹代理审判员  孙 峻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国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