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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山民三初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与马赶上、毋致国、赵应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马赶上,毋致国,赵应战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山民三初字第00058号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住所地:焦作市。负责人赵菊香,主任。委托代理人都忠秋,该社业务主任。被告马赶上,男,住焦作市山阳区。被告毋致国,男,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赵应战,男,住焦作市山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与被告马赶上、毋致国、赵应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2014年7月8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郭明光代理审判员  孙东东人民陪审员  薛海波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屈继霞第2页第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