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执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陈亮、黄红梅与李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亮,黄红梅,李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字第143号申请执行人陈亮。申请执行人黄红梅。被执行人李榜。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作出(2011)青民一初字第24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275982.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榜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4)青执字第14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期限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昌吴审 判 员 莫沙子代理审判员 何明波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梁飞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