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临法执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郧西县杰锐达客运出租车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郝建辉、张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郧西县杰锐达客运出租车有限公司,郝建辉,张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法执字第00119号申请执行人郧西县杰锐达客运出租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锐达公司),住所地:郧西县城关镇西安大道270号。法定代表人徐晓刚,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郝建辉,男,195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磊,男,198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1)鄂郧西民一初字第8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恢复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郝建辉、张磊赔偿申请人郧西县杰锐达客运出租车有限公司人民币437654元,由郝建辉负担案件执行费646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郝建辉、张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郝建辉、张磊在银行有开户无存款,在工商局、车管所、房管所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案经穷尽措施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临法执字第00119号案件的执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可随时恢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 如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李万明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罗希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