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民初字第1259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1259号原告胡某某,女,汉族,务工,住永定县。被告陈某某,男,汉族,务工,住永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欲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 秀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阙水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