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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执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索丽娟与梁海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索丽娟,梁海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索丽娟,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梁海洋,住长春市双阳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暂缓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4)双执字第4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立军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赵岩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