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福法执字第7963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7)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谢晓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执字第7963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负责人姚贵平,行长。委托代理人曾凡清,男,汉族,1963年9月18日出生,系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肖宁,女,汉族,1977年12月9日出生,系该行职员。被执行人谢晓源,男,汉族,1964年8月20日出生。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9320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6月4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偿还贷款本金215921.31元、利息(含罚息)11357.20元、复利352.46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3年8月30日,之后按照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至判决确定应还款之日止),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47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谢晓源的银行存款及其它款项人民币241297.97元以及逾期利息和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邓志伟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黄俊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