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04266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安×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东民初字第04266号原告安×,女,1984年11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卓涛,北京市肇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男,1979年3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朱宁,北京市永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安×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庆玲独任审判,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及其委托代理人卓涛,被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安×诉称,原、被告2005年自行相识,2009年2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因被告有第三者,双方发生矛盾,从2013年7月开始分居,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陈×辩称,对原告安×所述双方相识经过、结婚登记时间、子女情况均无异议。原、被告是自由恋爱,结婚三年多来,虽然在生活中偶有小矛盾、小摩擦,但被告没有原则性过错,没有第三者,双方感情基础很好。被告对原告还有感情,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因此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9年2月26日登记结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互敬互爱,相互理解,遇有矛盾,妥善解决。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双方虽发生过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被告表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性,对此,原告应予以谅解,妥善处理好家庭矛盾,给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为共同搞好夫妻关系作出努力。鉴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本院对安×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安×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安×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赵庆玲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