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安民初字第0333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姚蕊与留村村民委员会、留村村委会第十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蕊,西安市长安区五台街办留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五台街办留村村民委员会第十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安民初字第03331号原告姚蕊。被告西安市长安区五台街办留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五台街办留村。法定代表人暂无。被告西安市长安区五台街办留村村民委员会第十村民小组。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五台街办留村。诉讼代表人张红,系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姚蕊诉被告西安市长安区五台街办留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五台街办留村村民委员会第十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姚蕊于2014年7月8日以被告西安市长安区五台街办留村村民委员会暂无法定代表人无人应诉,待新的法定代表人产生后另行起诉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其余由本院退回。审判员 李会茹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 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