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舟定临商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胡红波与朱其波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红波,朱其波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舟定临商初字第96号原告胡红波,个人经营。被告朱其波,个人经营。委托代理人王维雅。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红波与被告朱其波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红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红波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 茜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郑涵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