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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舟定临商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胡红波与朱其波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红波,朱其波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舟定临商初字第96号原告胡红波,个人经营。被告朱其波,个人经营。委托代理人王维雅。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红波与被告朱其波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红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红波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 茜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郑涵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