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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铁知民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世友木业有限公司、金陵晚报社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世友木业有限公司,金陵晚报社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铁知民初字第153号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昆泰国际大厦708-710室。法定代表人吕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佳,女,汉族,该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郭慧娟,女,汉族,该公司法务。被告浙江世友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镇吴越公路。被告金陵晚报社,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龙蟠中路23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世友木业有限公司、金陵晚报社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 刚审 判 员  乔顺民代理审判员  邵静娟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见习书记员  徐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