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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管少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吴某某诉郑州嵩阳中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郑州嵩阳中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管少民初字第67号原告吴某某。法定代理人吴洪喜,系原告吴某某之父,198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委托代理人李贺,河南宪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嵩阳中学,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郑尉路19号。法定代表人蔺秀荣,该学校校长。委托代理人李丰年,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郑州嵩阳中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吴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吴洪喜负担。审判员  杨云辉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丁小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