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民初字第2196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王燕红于林进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燕红,林进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民初字第2196号原告王燕红,女,199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浦县。被告林进顺,男,1968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云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燕红诉被告林进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原告据此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燕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燕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志晖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陈佳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