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润执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李士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士忠,夏春晖,舒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润执字第159号申请执行人李士忠,委托代理人谭登才,江苏思扬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夏春晖。被告舒舒(曾用名王舒舒),申请执行人李士忠与被执行人夏春晖、舒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润民初字第51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夏春晖、舒舒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表示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条件具备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案暂无法执行,且申请人表示本院可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3)润民初字第510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重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龙庚执行员 冷祥顺执行员 谢春雨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俊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