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苏中商初字第0055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淮安市岚斓服饰有限公司与苏州恒祥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市岚斓服饰有限公司,苏州恒祥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中商初字第0055号原告淮安市岚斓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韩桥乡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李奇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志刚,江苏剑桥人(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建根,江苏百年英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恒祥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金阊区西环路1638号国际经贸大厦18楼。法定代表人徐嘉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汤文哲,江苏康柏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俊荣,江苏康柏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淮安市岚斓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恒祥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安市岚斓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464元减半收取为5223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7232元,由原告淮安市岚斓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柏宏忠审判员 谢 坚审判员 杭雪芳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 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