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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襄新执字第00237-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10-26

案件名称

付某某与四川省某建筑工程公司襄阳分公司、四川省某建筑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某某,四川省某建筑工程公司襄阳分公司,四川省某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襄新执字第00237-1号申请执行人付某某,男。被执行人四川省某建筑工程公司襄阳分公司。被执行人四川省某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执行人付某某与被执行人四川省某建筑工程公司襄阳分公司、四川省某建筑工程公司债务纠纷一案,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8日作出(2013)鄂襄阳中民三终字第0070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四川省某建筑工程公司襄阳分公司、四川省某建筑工程公司连带向申请执行人付某某支付工程款和材料款12.5万元。但被执行人四川省某建筑工程公司襄阳分公司、四川省某建筑工程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省某建筑工程公司襄阳分公司或四川省某建筑工程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战代理审判员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梁家殿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