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被告人叶国龙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永刑初字第82号公诉机关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某,男,198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2014年2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永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永济市看守所。辩护人程某,男,上海康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4)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某及其辩护人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永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19日凌晨2时50分许,被告人叶某某酒后驾驶晋AGU2**五菱宏光牌小客车,车内乘坐其妻子王某、姐夫苗某某、朋友杨某某,沿336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336省道榆林村村东125号路灯杆处,遇李某某驾驶晋L55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晋LF6**号挂车,停在前方路边,双方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杨某某当场死亡,苗某某、叶某某受伤,后苗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同年2月21日死亡,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叶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4.27mg/100ml。2014年3月4日,永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叶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杨某某、苗某某三人不承担责任。案发后,大车司机李某某预付杨某某埋葬费2万元。就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证人证言;书证;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叶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三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叶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被告人叶某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不持异议。2、认为叶某某有以下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叶某某属于过失犯罪系初犯,以前未受到任何处分,主观恶性不深;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叶某某赶紧让大车司机报警,并给其父亲打电话赶快报警,积极施救;被告人叶某某实事求是交代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的家属积极赔偿受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分别赔偿了受害者王某7万元,苗某某家属4万元,杨某某家属22万元,已取得了受害人王某的亲属王某某、苗某某的亲属孙某某等人的谅解;恳请法庭对叶某某判处罪行相适应的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9日凌晨2时50分许,被告人叶某某酒后驾驶晋AGU2**五菱宏光牌小客车,沿336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车内乘坐其妻子王某、姐夫苗某某、朋友杨某某,行驶至336省道榆林村村东125号路灯杆处,遇李某某驾驶晋L55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晋LF6**号挂车,停在前方路边,双方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杨某某当场死亡;苗某某、叶某某受伤;车辆受损。后苗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同年2月21日死亡。经鉴定,被告人叶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4.27mg/100ml。2014年3月4日,永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叶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杨某某、苗某某三人不承担责任。案发后,大车司机李某某预付杨某某埋葬费2万元。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叶某某的家属分别赔偿了被害人王某亲属7万元,苗某某亲属4万元,杨某某亲属22万元,已取得了被害人王某的亲属王某某、苗某某的亲属孙某某等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高某某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4年2月19日2时左右,我和王强大夫到永济市575出急诊返回市人民医院,大概是2时30分左右,我们车行驶到永济市城东榆林村村东,看见前面挂车发生交通事故,就赶紧停下车救治,当时是一辆小面包车头东尾西撞到一辆半挂牵引车左后轮上面了,我到面包车跟前看见面包车副驾驶的位置上躺了个女人,在副驾驶的后座上躺了个稍微胖点的男的,被夹在车里,在面包车后左门的路面上,一个男的在给另一个男的做抢救,弄得满手是血,当时我就问这个男的是咋回事,这个男的告诉我说他是司机,送他王官的伙计回王官出事了,让我们赶紧救人,随后我和王强大夫叫了这个年轻小伙一起把他伙计抬上车,因为车上位置不够,并且剩下两个伤者还夹在车里面,我就让旁边帮忙的大车司机拨打119电话报警,随后我就拉上这个年轻小伙和他伙计先到医院了,到医院后伤者送到急珍室,我就开车第二次返回现场拉伤者。我第一次拉回来两个男孩,死的是司机伙计,司机被送到九楼救治了。2、李某某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4年2月18日22时左右,我和外号叫“大龙”的倒班司机,从西安市王寺乡吃完饭后,我驾驶晋L558**号半挂牵引车、晋LF6**号挂车,车后睡着外号叫“大龙”的倒班司机,准备往山西省侯马市送货,大概是2014年2月19日凌晨2是30分左右,我车由西向东靠路南行驶到永济市榆林村附近,我靠路南停车,叫车后睡觉的倒班司机和我倒班,正好我下车小便,当时我叫“大龙”,他没有起来,我就下车到路南的绿化带旁小便,我在停车时就将挂车的双闪灯开启了,当时没有放反光牌,小便回来到了杯水,坐在驾驶员的位置上看手机等“大龙”起来,十来分钟后我听到挂车后面有响声,就跑下车看情况,一看是辆小车右前角撞到挂车左侧第三轴的轮面上,我就赶紧跑回车上拿手机,这是“大龙”已经醒了,问他该打哪个电话报警,“大龙”告诉我打“120”、“110”,我坐在车上打电话报警的时候,一个满脸带血、身高在170厘米左右、身材较瘦的年轻小伙子跑到我车旁打开我车门,借我手机要打电话,我问他:“是谁开的车”?他说:“是他开的车”。当时这个小伙子一共让我帮忙打了两个电话,第一个电话号码是错误的,第二个电话号码是小伙子给他父亲打的电话,我听小伙子说他是从车里爬出来的,因为他的车门打不开。“120”来了以后车停在路中我从车上拿的三角反光标志摆在路上我车前边30米远的距离,怕其他车再撞上,同时“120”急救人员让我拨打“119”说车右侧有两个人夹住出不来,然后就把小伙子和车后面的一个男子拉走了,我用手机拨打“119”后就和“大龙”在现场拦车维持,怕再次发生事故。我在停车时就将挂车的双闪开启了,当时没有放反光牌,以为换个班车就走了。3、宋某某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4年2月19日凌晨不到三点,当时我在司机楼后面睡觉,李某某把车停路边叫我起来换他开车,我当时已经醒来了,正在起来的时候就听见车后面响了一声,李某某就赶紧下车查看,很快又返回来,告诉我后面有车撞在咱们车上,他问我怎么办?我告诉他:打120和110报警,李某某正在打110和120的时候来了一个人把我的车门打开,对李某某说:你的手机借我用一下,我的手机找不到了。李某某问他:是谁开的车?借手机这个人说:我开的车。李某某问他:车上坐了几个人?他说:有四、五个人。他告诉李某某手机号码,让李某某帮他打这个号码,拨通后他在电话里给对方说:我开车出车祸了。打完后这个人就走了,去车后面的现场。我到车后发现我车左侧后轮停了一辆面包车,头稍偏东南,尾偏西北,面包车左侧的前后门都开着,在面包车左侧后轮边躺了一个男人,车右侧前边座位和后边的座位各有一个人,因车变形车门开不起,这两个人分别被夹在里面,右侧副驾驶室坐的是个女的,后边是个男的。我下车后才看到我车的双闪警示灯开着,过了一会儿救护车就到现场了,我和李某某、120的人把左侧轮胎下躺的那个人抬上120急救车,当时因天黑急着救人没注意司机。4、李强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4年2月17日(农历十八),虞乡镇义和屯村我小舅子叶某某结婚,我当天没有回我家,第二天晚上,村里来了很多人在他家热闹闹洞房,我和我岳父在另一个房间和其他几个人喝酒,当天晚上我喝酒喝的比较多,就喝醉了,然后躺在屋里的沙发上睡觉,到了凌晨(2014年2月19日、农历二十)大约三、四点钟,被我丈母娘叫起来,说出了车祸,我就赶紧在我身上找我的车钥匙,但是没有找到,就坐别人的车直接去永济市人民医院,在路过榆林村东时,我看见是我的车(五菱宏光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晋AGU2**)和一辆大卡车相撞了,当时我坐的车没停,我也没有下车,就直接去了医院,到了医院后,我只看见我连襟苗某某刚做完CT,需要往运城转院,我就陪他去了运城医院,当时受伤的还有谁,我都不知道。5、永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2014年2月19日,永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扣押驾驶证、行驶证各一本;扣押重型半挂车、小型客车各一辆。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具体位置及车辆受损的情况。7、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被告人叶某某的准驾车型为C1;晋AGU2**五菱小客车状态正常;晋L55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机动车状态事故未处理;晋LF6**号挂车,机动车状态正常。8、永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叶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杨某某、苗某某三人不承担责任。9、山西省运城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血液酒精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明被告人叶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4.27mg/100ml,属醉酒。10、山西省永济司法鉴定中心车辆安全技术鉴定意见书。证明发生事故时晋AGU2**号车由西向东行驶,晋AGU2**号车的行驶速度约为77KM/h。11、山西省永济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王某因交通事故致颅脑严重损伤,造成脑功能突然丧失而死亡;杨某某因交通事故致颅脑严重损伤,造成脑功能严重障碍而死亡;苗某某因交通事故致颅脑严重损伤(已行开颅术),造成脑功能障碍而死亡。12、被告人叶某某的讯问笔录。主要内容:2014年2月17日(农历正月十八)我结的婚,在2月18日我和我媳妇王某去孙吉丁村我丈人家回门,我开车从孙吉经七级到虞乡镇百龙面粉厂接上杨某某到我家,大约是晚上七、八点,我、杨某某、我二姐夫苗某某在我家客厅喝酒,大约凌晨时我开我大姐夫的晋AGU2**号五菱宏光牌小客车送杨某某回家,我二姐夫苗某某见我送杨某某回家,他不放心要跟着去,我媳妇王某见我们几个喝了酒不放心也跟着去了,到了虞乡百龙面粉厂,叫不开杨某某家的门,我们就到永济唐牛市场一人吃了一碗猫耳朵,吃完饭我就开车拉着他们三个回义和屯,行驶到永济发电厂门口,一辆大车由东向西行驶打着双闪灯,我就向右打方向,当时因为那辆大车灯光太强,我车就变近光灯,所以我看不清前方太远的地方,和那辆大车会车后,我车变光后才看见前面有一辆车,当时已经来不及刹车,我就向左打方向,我车的右前侧挡风玻璃和那辆车的左后方马槽相撞,撞车后我解开安全带就立即下车,我下车后找我的手机,但是找不到,我就去前面大车找人,我告诉大车上的人我爸的电话,让他跟我家里打电话。大车司机问我谁开的车?我说是我开的车。大车司机把电话拨通后,我跟我家里人说我出车祸了。我问大车司机这是哪里?大车司机告诉我这里是发电厂。我在电话里告诉我家里人说我在发电厂出的车祸。打完电话后我又到现场,我去开车后门,喊杨某某,他没有回答我,我把杨某某从车里面拉下来,放在我车左后轮旁做心脏按摩,对杨某某进行抢救,但是他还是没有反应,之后我绕车转了一圈,先叫我媳妇王某,她没回答我,然后喊我二姐夫苗某某,当时我二姐夫苗某某还答应了我一声,我去拉车门,但是拉不开,人夹在车里边,我又去给杨某某做心脏按摩,正在做时120来了,120的人问我怎么回事?我说我开的车发生事故了,这个人快不行了,之后120就把我和杨某某拉走了。我当时的车速大约有70-80迈。我在驾驶室开车,我媳妇王某坐在副驾驶室,杨某某坐在后排座的左侧,苗某某坐在后排座的右侧。13、永济市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委员会(2014)永交调字057号调解协议书及赔偿凭证。证明叶某某与王某的父母就交通事故赔偿纠纷达成协议,赔偿王某某(王某之父)、付文霞(王某之母)经济损失共计70000元。14、被害人王某的父亲王某某、母亲付文霞出具的谅解书。对被告人叶某某的过失犯罪行为予以谅解,建议司法机关对叶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15、永济市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委员会(2014)永交调字058号调解协议书及赔偿凭证。证明叶某某与苗某某的父母就交通事故赔偿纠纷达成协议,赔偿孙某某(苗某某之父)、王迎枝(王某之母)经济损失共计40000元。16、被害人苗某某的父亲孙某某、母亲王迎枝、妻子叶国青、儿子苗格豪出具的谅解书。对被告人叶某某的过失犯罪行为予以谅解,建议司法机关对叶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17、被害人杨某某的哥哥杨国平出具的收条。内容为:今收到叶某某事故赔偿金贰拾贰万元整。任何手续配合出示,赔偿到位。代收人:杨国平、2014、2、28.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三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永济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叶某某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三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二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对叶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14年2月28日起至2017年2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尉继民人民陪审员 吴小云人民陪审员 李雪琴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任 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