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雁民初字第03003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09-13
案件名称
陕西华秦律师事务所与李平江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华秦律师事务所,李平江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民初字第03003号原告:陕西华秦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庞世民,系该所主任。被告:李平江,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华秦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李平江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华秦律师事务所于2014年7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华秦律师事务所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华秦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3800元,减半后由原告陕西华秦律师事务所承担26900元。审 判 长 赵 妍代理审判员 秦 冰人民陪审员 贾泉俊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