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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蒙商初字第1369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野店支行与文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野店支行,文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蒙商初字第1369号原告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野店支行。负责人张强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宋炳录,该行职工。被告文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野店支行与被告文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光富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均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