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平新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向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平新民初字第86号原告:向某。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向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宗明审 判 员 侯剑平人民陪审员 陆炳生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姬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