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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平新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向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平新民初字第86号原告:向某。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向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宗明审 判 员  侯剑平人民陪审员  陆炳生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姬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