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刑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07-19
案件名称
牛小妮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小妮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新刑初字第320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牛小妮,又名郑晓娜,女,1990年6月12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9月10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郑检刑诉(2014)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小妮犯诈骗罪,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霍晓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小妮、被害人陈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王文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2年农历1月至2012年11月期间,被告人牛小妮虚构身份,以能帮被害人侯某某的儿子找工作为由,先后骗取侯某某现金30000元,后在侯某某的催要下牛小妮将30000元现金退还。2、2012年3月份至2013年6月份,被告人牛小妮虚构身份,以帮被害人陈某某儿子安排上军校为由,骗取陈某某7.5万元,后挥霍。3、2013年4月份至9月份,被告人牛小妮虚构身份,以能帮被害人毕某购买便宜房为由,骗取毕某16.8万元,后挥霍。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牛小妮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已构成诈骗罪。请求依法判处。庭审中,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如下量刑建议:建议判处被告人牛小妮有期徒刑五年至八年,并处罚金。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指控的事实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被告人牛小妮对指控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一、2012年农历1月至2012年11月期间,被告人牛小妮虚构身份,以能帮被害人侯某某的儿子找工作为由,先后骗取侯某某现金30000元,后在侯某某的催要下牛小妮将30000元现金退还。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牛小妮供述,2011年11月份,侯某某给她看孩子期间,她骗侯某某说她大伯在湖南军区当领导,她父母是做煤的生意,侯某某让她帮忙给孩子找个工作,她答应后,将此事告诉刘某某,刘某某让她给她大伯联系一下再说,她假装给她大伯打电话说侯某某孩子找工作的事,并让刘某某通过她提供的QQ号与她大伯联系,她冒充她大伯和刘某某聊天,称工作的事情没问题,她让刘某某将情况告知侯某某,此后她向侯某某要钱,侯某某先后给她30000元,并一直催问事情的进展,到2012年11月份,侯某某可能知道被骗了,向她要钱,她还给侯某某30000元。2、证人刘某某证实,2012年农历1月份,他妻子郑晓娜称能帮保姆侯某某孩子安排工作,他也建议帮忙,可以弄些钱,他妻子让他给侯某某打电话,配合着向侯某某要钱,侯某某先后给了30000元,后来侯某某向他们要钱,他将车辆抵押,他妻子还给侯某某30000元。3、被害人侯某某陈述,2011年11月份,她经人介绍给郑晓娜看孩子,期间郑晓娜多次自称其父亲是做煤生意,其大伯在湖南军区当官,家中很有钱,她就让郑晓娜帮忙给她儿子找工作,她先后给郑晓娜30000元,期间她一直催问事情的进展,郑晓娜一直推,到2012年11月份,她得知刘某某的姑父找郑晓娜帮忙让孩子上军校,她知道被骗了,经多次催要,郑晓娜退还她30000元。她给郑晓娜看孩子期间,没有见过郑晓娜的父母及家中其他人。二、2012年3月份至2013年6月份,被告人牛小妮虚构身份,以帮被害人陈某某儿子安排上军校为由,骗取陈某某7.5万元,后挥霍。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牛小妮供述,2012年3月份,她骗刘某某称她大伯能帮刘某某姑父的孩子上军校,直到2013年4月,先后骗取刘某某的姑父共计75000元。2、证人刘某某证实,2012年6月份,他姑父陈某某让他问牛小妮能否帮陈帅奇上军校,通过他和牛小妮与牛小妮大伯联系,让他姑父拿钱办理此事,先后收取他姑父75000元(其中5000元是听他姑父说的,牛小妮称要给军校政委买苹果手机)。3、证人陈某某证实,2012年6月份,刘某某和牛小妮去找他,称要给他办上学的事情,他休假期间,刘某某和牛小妮到他家,称办他上学的事情需要钱,向他父亲要钱,他父亲给了刘某某10000元左右,此后他催问刘某某,刘某某一直称没问题,让他等。2013年7月份,他感觉刘某某在骗他父亲,他给刘某某打电话时进行了录音,刘某某让他放心,上军校事情没有问题。并与其提交的光盘记载内容一致。4、被害人陈某某陈述,刘某某喊他姑父,2012年3月份,因他儿子没考上军校,刘某某让他来新郑称可以找人帮忙上军校,他见到刘某某和郑晓娜后,刘某某告诉他,他爹叫马大浩,原来在济南军区当司令,刘某某、郑晓娜和马大浩关系非常好,通过马大浩上军校没有问题,让他准备五万元。2012年6月份,他儿子成绩出来了,差九分,刘某某答复没问题,让他送钱,他先后共给刘某某和郑晓娜75000元,期间刘某某一直找各种理由推脱,他儿子至今没有上成军校,钱也没有退给他。他每次给刘某某钱时,郑晓娜都在场。5、银行卡交易凭证,证实部分转款情况。三、2013年4月份至9月份,被告人牛小妮虚构身份,以能帮被害人毕某购买便宜房为由,骗取毕某16.8万元,后挥霍。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牛小妮供述,2011年2月份,她认识毕某后,告诉毕某她父亲是做煤生意的,大伯是部队上的干部。2013年4月份,她听说毕某要买秀水新华城的房子,就自称认识高书杰,可以便宜,先后共骗取毕某168000元,后来毕某知道被骗,向她要钱,她一直推脱,后在家中被毕某抓到,带到新郑市公安局。2、证人刘某某证实,2013年7月份一天,牛小妮对他说,毕某想买房,其已经找了高书杰,4700元/每平方米,让他给毕某打电话称他和高书杰去郑州了,回来就给毕某办手续,他按照牛小娜的意思给毕某打了电话,前后打了二三次,直到案发,他才知道牛小妮以买房的名义骗了毕某钱。3、证人敬某某证实,2013年9月9日,她和老公时鹏飞到书香园,向骗她婶毕某钱的郑晓娜要钱的经过。4、证人时某某证实,郑晓娜自称其大伯是北京军区副司令,父亲开煤矿,母亲销售煤,认识开发商高书杰,其前夫刘某某、父亲都认识高书杰,并且关系很好,找高书杰买房会便宜很多钱,他和妻子毕某就相信了郑晓娜,先后共给郑晓娜175000元。2013年9月3日,他到秀水新华城小区询问后,知道被郑晓娜骗了,他和妻子毕某就找郑晓娜要钱,郑晓娜找各种理由推脱,直到9月9日,他们在郑晓娜住处要钱,郑晓娜给他们出具了175000元的欠条。5、被害人毕某陈述,2013年3月份,她准备买房,郑晓娜推荐她买秀水新华城的房子,并称高书杰和郑晓娜父亲关系非常好,高书杰也同意4700元/平方米的价格卖给她一套房子,此后郑晓娜以各种理由向她多次要钱,但一直推脱未让她签购房合同,直到9月4日,她要求郑晓娜退钱,郑晓娜答应退钱,但一直推着不退,她意识到被骗,就报警了。她在郑晓娜帮她购房期间共给郑晓娜168000元。在郑晓娜说和刘某某离婚前两天,刘某某说赌博输钱了,向她借了7000元。6、银行存取款凭证,证实被害人向被告人给付部分资金情况。除上述证据外,还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1、证人张某某证实,2013年7月份,他和郑晓娜通过QQ聊天认识并交往,期间他只见过郑晓娜的女儿,2013年9月9日,他在郑晓娜住处,见到向郑晓娜要账的人,郑晓娜要将他的车抵帐,他不同意,下楼趁机报警。2、证人刘某甲证实,他和刘某某是父子关系,刘某某妻子叫郑晓娜,两人2010年结婚,郑晓娜称其父母是开煤矿的,大伯在北京军区工作,他一直没去过郑晓娜娘家。3、QQ聊天记录,证实网名苍穹雄鹰与幸福就好聊天内容。4、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牛小妮无违法犯罪记录。5、到案经过及侦破报告证实被告人到案及案件侦破情况。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牛小妮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本院认为,被告人牛小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诈骗罪,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牛小妮诈骗数额为273000元,对牛小妮应当在上述法定刑幅度内判处适当刑罚。在对被告人牛小妮量刑过程中,本院充分考虑以下量刑情节:1、在侦查阶段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2、具有多次诈骗情形,可以从重处罚;3、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可酌情从重处罚;4、已退赔被害人侯某某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赃款、赃物应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牛小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9月10日起至2020年2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赃款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吴云锋人民陪审员 吕慧敏人民陪审员 马玉林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玉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