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一法民一初字第1269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刘少伦与刘建邦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少伦,刘建邦
案由
占有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一法民一初字第1269号原告:刘少伦,男,1957年8月4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住澳门。被告:刘建邦,男,约37岁,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住澳门。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少伦诉被告刘建邦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少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视为其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刘少伦负担。审判员 丁向娜二O二O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梁心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