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胶民初字第739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吕桂兰与陈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桂兰,陈冬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胶民初字第739号原告吕桂兰,女,1962年8月30日生,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石磊,男,1964年12月18日生,汉族,胶州市胶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冬梅,女,1965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胶州市。原告吕桂兰与被告陈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定于2014年7月7日开庭审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吕桂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周丽萍审 判 员 王晓晖人民陪审员 郑学军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高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