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潭民初字第709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阳支行与冯忠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阳支行,冯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建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潭民初字第70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阳支行。负责人程强,行长。委托代理人黄诚,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阳支行业务部经理,男,汉族,1972年10月27日出生。被告冯忠,男,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阳支行与被告冯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获优先受偿为由提出撤诉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阳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647元,依法减半收取3324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624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阳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玉芹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菊 来源:百度搜索“”